重庆屹荣建设有限公司

武隆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6民初1067号原告:武隆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某某,该公司员工。原告武隆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25年5月22日,原告武隆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将所欠货款全额支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隆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隆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隆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