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6民初3191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珑耀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立案受理当日,本院向原告李某某电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李某某自收到该通知书后7日内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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