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卡尔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天某有限公司、苏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91民初18188号 原告:天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 原告天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天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