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91民初18188号
原告:天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
原告天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天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