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202民初4950号
原告:姜某某,男,199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伟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中心,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伟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昌邑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中心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姜某某于202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姜某某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姜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姜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