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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103民初179号 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平泉路12号3幢1单元12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长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与北三环交汇恒大城销售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9月23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员工,住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