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102民初341号
原告:伟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平泉路12号3幢1单元12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长春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与乙二路交会长春恒大御景综合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伟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伟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伟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伟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00元,由伟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保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