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潍坊博发汽贸有限公司、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民终22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博发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汽配城9-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叶家中街18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开发区北横路205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师(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师(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潍坊博发汽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2)鲁0783民初9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2)鲁0783民初918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以上共计3670元,由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上诉人潍坊博发汽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