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广州耀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12民初11128号 原告:广州耀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1080号1914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开发区。 被告:***,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广东瀛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北横路205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耀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沃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进行了公开开庭。原告耀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耀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YWJX1854的《21吨以上型号产品买卖合同》;2、判令型号为E6360F(设备编号:VLGE636FJK0600869)的挖掘机所有权归属于原告;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22年2月20日的欠款679994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3682.59元(违约金按欠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暂计至2022年3月15日,其后按前述标准继续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5、判令被告***对第3、4项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4月8日签订了编号为YWJX1854的《21吨以上型号产品买卖合同》,被告***作为上述合同买方的连带保证人。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型号为:E6360F(设备编号:VLGE636FJK0600869)的挖掘机一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挖掘机,后其怠于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已多次逾期还款,截止至起诉日止,经原告多次催告,两被告仍未履行清偿义务,已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双方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共同答辩称:1.案涉产品买卖合同是虚假的,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法庭注意,我方申请原告提供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合同,但原告拒绝提供该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2.被告认为原告不是案涉的机械权属人,在原告不能提供相关证明其是有权处分的情况下,不能对案涉机械的权属进行处分,双方之间的协议也是无效的,原告不是本案适合的权利主张主体;3.被告多次未能如期支付费用,在原告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当以原告拖走机器日期认定为合同解除日期;4.被告实际支付费用金额为322999元,并非原告所述的27万多;5.原告提供的违约金无实施依据,合同并未约定违约金,即使有违约金,原告提供的违约金也过高。被告补充书面答辩意见:一、被告与原告之间是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而不是买卖合同关系。(一)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时,是要求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签订的,且当时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后原告销售说公司要求要再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方便财务做账。故被告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及买卖合同共两份合同。但原告仅给了被告一份买卖合同,被告问原告要求给融资租赁合同时,原告说合同需要带回公司盖章,后一直没有将融资租赁合同给到被告。(二)原告销售人员***明确告知被告“如果挖机供不起的话,最多公司就会将挖机拖回去,不会要求你承担其他责任的。”显然,原告与被告之间属于融资租赁关系。(三)案涉合同为《产品买卖补充合同》,补充合同表明还有一份主合同,即融资租赁合同。被告要求原告将融资租赁合同给被告。(四)案涉合同产品名称中,包括利息(12万元)、挖掘机配件含赠送36个月工程机械险等等,这些均不是买卖合同中涉及的。显然,双方属于融资租赁的关系。(五)案涉合同第十条第一款(2):“如本合同约定的价款包含了标的物的保险费用,则视为乙方授权甲方可以甲方名义向保险公司为标的物投保,且同意中方作为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显然,该条款明确表明案涉挖机所有权属于原告,原被告之间不是买卖合同关系,而是融资租赁关系。(六)在原告提交的证据《剩余货款还款承诺书》中明确写明了还款金额由融资专卡划扣。(七)原告在《补充意见》中所述被告父子与原告有3台挖机的合同关系。事实上,3台挖掘实际上均是融资租赁关系,因3台挖机均由***负责供款,应原告及融资租赁公司的要求,为了方便区分3台机付款情况,3台挖机分别有指定的收款账户。其中挖机(E210F)明确写明了是融资租赁关系,另一台挖机(E6500F)也就是原告已申请撤诉的案件[案号(2022)粤0112民初11110号],是因原告在被告提交的证据明确显示双方是融资租赁关系,法院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才撤诉的。故,被告与原告之间是融资租赁关系,而非产品买卖关系,被告要求原告向被告出具融资租赁合同。二、被告与原告之间实际为融资租赁关系,被告同意解除案涉《产品买卖补充合同》是建立在因原告已将挖机拖回并要求挖机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从而导致主合同融资租赁关系解除的情况下解除《产品买卖补充合同》。被告同意型号为E6360F的挖机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则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任何欠款及违约金,同时,原告应向被告返还被告支付的322999元款项。三、2020年11月20日,因被告逾期支付月供被原告通过GPS锁机了。被告在2020年11月20日之后根本就没有使用案涉挖机。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合同关系自2020年11月20日就因原告采取锁机主动解除了。四、被告每一笔款项的支付都有充足且清晰的银行流水证明,对案涉合同挖机,被告已向原告支付322999元款项。五、原告违反合同约定,未在规定的逾期一个月需对被告进行警告;也未在逾期欠款达到3期的,执行拖机处理。根据案涉合同第十条第二(6.1)款;“乙方当月月供超出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甲方将采取电话或者短信等方式给予警告”;第十条第二(6.3)款:“乙方因逾期欠款达到3期的,山东临工(或委托甲方)将执行拖机处理。”但事实上,原告并未在逾期当月对被告进行警告等通知,后续也从未进行任何逾期通知,也未在逾期欠款达3期的时执行拖机处理。而是等到2021年11月才将挖机拖走。显然,原告明显是恶意通过这种方式想违法收取租金及违约金。综上,被告同意将《产品买卖补充合同》解除,案涉挖机归原告,被告无需支付任何欠款及违约金。同时,原告需向被告退还全部已付款项322999元,并向被告出具融资租赁合同。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并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8日,耀沃公司(甲方/出卖方)与***(乙方/买受方)、***(丙方/担保人)签订一份《21吨以上型号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WJX1854),约定***向耀沃公司购买一台型号为E6360F、编号为VLGE636FJK0600869的挖掘机,总价为136万元,利息12万元,其他费用5万元,包干总金额为153万元;交货日期为2020年4月8日;乙方于2020年4月8日支付首付款15万元,剩余货款1380000元,分别自2020年6月至2023年4月,每月20日前支付38333元,于2023年5月20日前支付38345元;如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应支付款项,甲方有权按照应支付款每日万分之五的计算方式向乙方收取逾期滞纳金;在乙方未付清本合同项下尚欠甲方的所有款项前,甲方保留对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按应付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之外,甲方并有权在不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合同标的物采取停电、停油、锁机、停止售后服务等限制使用措施或直接拖回合同标的物予以扣押,直至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自行承担:1、乙方逾期未偿还分期货款本息连续达到壹期或累计达到壹期或逾期未还款金额达到38333元;……如乙方违反上述条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有权在不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拖回合同标的物并进行拍卖、变卖等处置:乙方还须向甲方偿付以下全部或部分费用和损失:1、乙方应当给付甲方的违约金,2、损害赔偿金,3、乙方按每日4000元向甲方支付合同标的物的使用费,如使用费不足弥补标的物贬值的,甲方仍有权选择要求乙方赔偿标的物贬值的经济损失,4、甲方应得的保险赔偿金,5、甲方因行使解除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旅差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拖机费、机械保管费以及处置机械的费用),6、其他经济损失;丙方自愿为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向甲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货款本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鉴定费等其他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担保期限为本合同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一年内。 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案涉挖掘机,***于2019年12月19日向原告支付定金20000元,于2020年3月13日支付首付款130000元,于2020年6月24日支付月供款18333元,于2020年6月25日支付月供款2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支付月供款10000元,于2020年8月24日支付月供款38333元,于2020年9月1日支付月供款20000元,于2020年9月17日支付月供款18333元,于2021年3月21日支付月供款10000元,于2021年5月22日支付月供款20000元,于2021年6月3日支付月供款18000元,共计322999元。原告认可收到***的款项322999元,但是,表示由于双方之间存在多份买卖合同,***支付的货款是均摊到各个合同项下,如将上述322999元全部用于抵扣本案货款,则导致其他合同项下款项未支付。 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原告已于2021年10月26日拖回案涉挖掘机。 ***向本院申请对案涉挖掘机在2020年4月8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进行评估,本院经摇珠委托广东洋诚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本次评估工作,该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出具评估鉴定结论:案涉挖掘机在2020年4月8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为637199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耀沃公司与***、***之间签订的《21吨以上型号产品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主张双方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但是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且与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信。 耀沃公司与***之间实际上构成了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系。案涉合同约定在***未付清本合同项下尚欠耀沃公司的所有款项前,耀沃公司保留对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逾期未偿还分期货款本息连续达到壹期或逾期未还款金额达到38333元,除应当按照耀沃公司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按应付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耀沃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之外,耀沃公司并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合同标的物采取停电、停油、锁机、停止售后服务等限制使用措施或直接拖回合同标的物予以扣押,直至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概由***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由于两被告在向原告支付货款之时并未明确注明支付的是双方之间哪个合同项下款项,两被告主张其向原告支付的322999元全部用于充抵本案货款,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截至原告起诉之日,***未支付到期价款数额已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由于原告已于2021年10月26日拖回案涉挖掘机,实际上已经以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且截至原告拖机之日,***欠款金额亦超出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因此,原告诉请解除案涉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自其拖回案涉挖掘机之日即2021年10月26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原告有权向***主张案涉挖掘机的使用费。本院根据***的申请依法委托了广东洋诚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广东洋诚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属广东省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具备本案鉴定资质。本院采纳广东洋诚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鉴定报告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案涉挖掘机在2020年4月8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为637199元。关于违约金,合同解除前,案涉合同约定的逾期支付分期款的违约金为按应付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该标准过高,超出法律保护范围,本院酌情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截至合同解除之日,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为29670元,详见附表。原告确认被告***已支付款项共计322999元,抵扣后,原告有权向***主张剩余使用费314200元和违约金29670元。合同解除后,被告拖欠剩余使用费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参照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使用费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为314200元为基数,自合同解除之日次日即2021年10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付)。 原告既然已经取回挖掘机,当然无权要求***支付剩余未付购车款,对原告诉请的超出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合同约定***自愿为***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向耀沃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货款本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鉴定费等其他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担保期限为本合同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一年内。***并未按期足额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之时,并未超过约定保证期间,被告***依约应当对***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耀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21吨以上型号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WJX1854)自2021年10月26日解除; 二、确认原告广州耀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案涉型号为E6360F、编号为VLGE636FJK0600869的挖掘机享有所有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耀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使用费314200元及违约金(截至2021年10月26日为29670元,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3142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付); 四、被告***对上述第三判项所确定的被告***的债务向原告广州耀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五、驳回原告广州耀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37元,由原告广州耀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08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5348元。鉴定费8000元,由原告广州耀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26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3740元。(原告广州耀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其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其迳付90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 附表: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 期数 应付租金 应付租金日期 违约金基数 违约金起算日期 违约金截止日期 天数 违约金数额 付款金额 实际付款日期 1 38333 2020-6-20 38333 2020-6-21 2020-6-23 3 34.50 18333 2020-6-24 20000 2020-6-24 2020-6-24 1 6.00 20000 2020-6-25 2 38333 2020-7-20 28333 2020-7-21 2020-8-20 31 263.50 10000 2020-6-30 3 38333 2020-8-20 66666 2020-8-21 2020-8-23 3 60.00 38333 2020-8-24 28333 2020-8-24 2020-8-31 8 68.00 20000 2020-9-1 8333 2020-9-1 2020-9-16 16 40.00 18333 2020-9-17 4 38333 2020-9-20 28333 2020-9-21 2020-10-20 30 255.00 10000 2021-3-21 5 38333 2020-10-20 66666 2020-10-21 2020-11-20 31 619.99 20000 2021-5-22 6 38333 2020-11-20 104999 2020-11-21 2020-12-20 30 944.99 18000 2021-6-3 7 38333 2020-12-20 143332 2020-12-21 2021-1-20 31 1332.99 8 38333 2021-1-20 181665 2021-1-21 2021-2-20 31 1689.48 9 38333 2021-2-20 219998 2021-2-21 2021-3-20 28 1847.98 10 38333 2021-3-20 248331 2021-3-21 2021-4-20 31 2309.48 11 38333 2021-4-20 286664 2021-4-21 2021-5-20 30 2579.98 12 38333 2021-5-20 324997 2021-5-21 2021-5-21 1 97.50 304997 2021-5-22 2021-6-2 12 1097.99 286997 2021-6-3 2021-6-20 18 1549.78 13 38333 2021-6-20 325330 2021-6-21 2021-7-20 30 2927.97 14 38333 2021-7-20 363663 2021-7-21 2021-8-20 31 3382.07 15 38333 2021-8-20 401996 2021-8-21 2021-9-20 31 3738.56 16 38333 2021-9-20 440329 2021-9-21 2021-10-20 30 3962.96 17 38333 2021-10-20 478662 2021-10-21 2021-10-26 6 861.59 18 38333 2021-11-20 19 38333 2021-12-20 20 38333 2022-1-20 21 38333 2022-2-20 22 38333 2022-3-20 23 38333 2022-4-20 24 38333 2022-5-20 25 38333 2022-6-20 26 38333 2022-7-20 27 38333 2022-8-20 28 38333 2022-9-20 29 38333 2022-10-20 30 38333 2022-11-20 31 38333 2022-12-20 32 38333 2023-1-20 33 38333 2023-2-20 34 38333 2023-3-20 35 38333 2023-4-20 36 38345 2023-5-20 合计 1380000 29670 172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