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01民初142号之一
原告: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北横路205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师(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金鹏翔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友谊路片区管委会迎宾北路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金鹏翔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2.8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161.4元,由原告负担,应退还款项2,161.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