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民辖终4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41年3月1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0年12月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临工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沈阳凯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15号9-C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辽宁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赵家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辽宁凯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旺力街地旺国际12-2号-M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辽宁昊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71-2号4门。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男,1994年6月20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原审被告:***,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审被告:***,女,1969年2月27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鲁1392民初18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以与原审管辖权异议相同的理由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其所在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依据管辖约定,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