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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某有限公司;临海市某有限公司;山东某有限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82民初4585号 原告:台州市黄岩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乙,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甲,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乙,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山东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江苏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市黄岩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某有限公司、山东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0日立案。台州市黄岩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台州市黄岩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市黄岩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台州市黄岩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