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82民初4585号
原告:台州市黄岩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乙,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甲,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乙,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山东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江苏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市黄岩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某有限公司、山东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0日立案。台州市黄岩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台州市黄岩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市黄岩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台州市黄岩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