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市时地和工程机械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783民初9193号 原告: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北横路205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7484684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师(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时地和工程机械销售部,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弥河镇春光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81MA3CMRFCOD。 经营者:***。 原告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时地和工程机械销售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带有与原告第1522987号“ ”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2.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店铺招牌中使用原告的“山东临工”的企业简称及“ ”标识进行大肆宣传、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20万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世界知名的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挖掘装载机及相关配件的制造商和服务提供商,业务遍及全球130余个国家和地区,已成为世界工程机械50强,中国三大工程机械出口商之一。2001年2月14日,原告取得第1522987号“ ”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商品分类表中第7类的挖掘机、装卸设备等商品上。原告自取得上述商标及系列商标后,就不断积极宣传和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大量的广告宣传投入、过硬的产品质量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使原告的产品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与赞同。2009年原告第1522987号注册商标“ ”更是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原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直将企业名称中包含的“临工”作为企业字号进行宣传推广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字号“临工”及第1522987号“ ”商标也因此具备了极大的商业价值。原告发现,被告青州市时地和工程机械销售部在其名为“ 山东临工配件专营”的店铺内销售带有与原告第1522987号“ ”商标相同或相近似标识的产品。原告认为,原告合法享有第1522987号“ ”商标专用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销售带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示的产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在其店铺中着重使用原告的“山东临工”的企业简称、“ ”标识、“山东临工配件专营”字样,在其名片上也标注“ ”及“山东临工”字样,刻意将其经营的店铺与原告产生关联,使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影响他们的购买选择,被告上述宣传、销售的行为,侵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告不得再销售侵犯原告第1522987号“ ”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不得再在店铺中、产品中、线上宣传中使用“临工”、“山东临工”、“ ”字样; 二、被告需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赔偿金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三、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原告不再追究被告因本案发生的其他法律责任; 四、被告对于调解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五、被告应于2022年12月18日之前将赔偿款打至原告指定账户,原告指定账户:16100211090********,账户名: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沂经济开发区支行; 六、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支付完全部赔偿款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公司盖章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