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能源装备集团中传矿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南通豪力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能源机械集团中传重装矿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皋商初字第0845号 原告南通豪力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花市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山东能源机械集团中传重装矿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东都镇/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豪力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力公司)与被告山东能源机械集团中传重装矿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传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豪力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以“被告已履行了相关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豪力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豪力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能源机械集团中传重装矿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南通豪力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