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能源装备集团中传矿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能源重装集团中传矿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304民初239-1号 原告: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机电项目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能源重装集团中传矿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原山东能源机械集团中传重装矿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东都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能源重装集团中传矿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7万元或者查封价值相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在银行存款97万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被告价值相当于97万元的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