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82民初23号
原告:安徽***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经济开发区无锡工业园***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56066556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办公室办主任。
被告:山东能源重装集团中传矿用设备制造有限公。住所地山**省新泰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581900719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能源重装集团中传矿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安徽***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