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能源装备集团中传矿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山起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与山东能源重装集团中传矿用设备制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1民初5451号 申请人:山起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昭德北路2198号。 被申请人:山东能源重装集团中传矿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东都镇。 申请人山起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能源重装集团中传矿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帐户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T7号汽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山起重型机械股份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T7号汽车。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能源重装集团中传矿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不少于十五日提出。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