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执保703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能源重装集团中传矿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东都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58190071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力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7319672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山东能源重装集团中传矿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力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的(2020)鲁0982民初5755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力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