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终9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力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能源重装集团中传矿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东都镇。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力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能源重装集团中传矿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0)鲁0982民初5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力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力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唐 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