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5财保379号
申请人:齐河县宜统五金店,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城区向阳路86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河齐杰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建润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金塔西园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齐河县宜统五金店(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中建润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19784.82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行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保险限额122000元,保函的有效期从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至保全损害赔偿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建润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9784.8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18元,由申请人齐河县宜统五金店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