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67168号
原告:北京双达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阎富路1号-A80。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中建润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金塔西园15号。
原告北京双达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建润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双达阀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双达阀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双达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于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