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65792号
原告:江苏永拓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油坊镇先锋创业园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建润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金塔西园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苏永拓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建润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江苏永拓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永拓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永拓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