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润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中建润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02民初5696号
 
原告:北京中建润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张守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亮,北京索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同,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陕西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肖同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刘中,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琪,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中建润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润通公司)诉被告陕西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蒋茹独任审理,于2021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建润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亮,被告华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刘中、张天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质量保修金计978597.5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78597.58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8年9月23日起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并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12334.86元)以上两项合计1090932.4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华东国际贸易中心通风空调安装工程合同》和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原告承包被告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XX中心通风工程的空调安装工程,合同和保修书签订后,原告积极的、善意的、合法的履行了全部义务(包括保修义务),华东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工程已于2016年9月22日竣工,通风空调安装工程质量保修期已于2018年9月22日期满,除前期欠付大量工程款(另案处理,已进入执行程序)外,被告还欠原告保修金978597.58元,该保修金应于2018年9月23日前支付,但被告迄今为止分文未付,被告应立即将该978597.58元保修金支付给原告,另外,因被告逾期付款,被告影响原告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综上,请贵院依据事实和法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华东公司辩称,原告诉请无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质保金退回尚不具备退回条件,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请,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曾多次发函让其解决,原告并未履行质保义务,工程质量问题至今未解决,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据双方所签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第四条第一款约定,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无息支付质保金,依据该约定原告就质保义务存在违约,其诉请不符合合同约定,其诉请利息主张也不符合合同约定,就质量问题,我方申请鉴定。
经审理查明,2014年,华东公司(甲方)与中建润通公司(乙方)签订了《华东国际贸易中心通风空调安装工程合同》,由乙方承包甲方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XX中心通风工程的空调安装工程。上述合同附件中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的内容为,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甲方,且甲乙双方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设备保修期为两年;工程保修期限为两年。甲方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提存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无息支付质保金。
中建润通公司与华东公司因上述工程发生纠纷,双方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陕01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认定,《华东国际贸易中心通风空调安装工程合同》项下的工程总造价为19571951.58元;在该案审理中,华东公司认为通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要求赔偿,并提出质量鉴定申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华东国际商贸中心项目于2016年9月22日经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竣工验收,2017年4月13日移交竣工资料完毕。涉案工程属于整个项目的分项工程,其分项验收应于总体验收前已经完成。华东公司自认早在2016年4月分两批对通风工程投入使用,华东公司作为发包人在已经投入使用的情况下,再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向中建润通公司主张权利,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华东公司要求质量鉴定之申请不予准许。西安中院遂判决华东公司向中建润通公司支付工程款(不含5%质保金)。宣判后华东公司不服,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后又申请撤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日以(2020)陕民终93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华东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事实有《华东国际贸易中心通风空调安装工程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938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原告中建润通公司与被告华东公司签订的《华东国际贸易中心通风空调安装工程合同》项下的工程总造价为19571951.58元;且对华东公司要求质量鉴定之申请不予准许。目前华东公司尚欠原告中建润通公司保修金978597.58元(19571951.58元*5%)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质量保修金,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一节,考虑双方约定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无息支付质保金,且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为2020年12月3日以后,故原告的这一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建润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保修金978597.58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中建润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18元,由原告北京中建润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50,被告陕西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20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蒋  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 官助 理     张丹丹
     书  记  员     叶欢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