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12民初3196号
起诉人:河北燕易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狮子园北辰电网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2022年3月28日,本院收到河北燕易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河北燕易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起诉人劳动报酬垫付款4320054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432005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保全费等。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原被告签订《黄集-三堡500千伏线路工程-I标段施工合同书》。2021年10月工程完工,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工程价款。2022年1月,因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未及时足额给付农民工工资,导致***等143明农民工集体讨薪。2022年1月21日,徐州市铜山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作出调解协议书,暂由原告先行垫付143名农民工工资。现原告向被告追偿,并赔偿由此产生的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起诉人河北燕易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被起诉人四川鹏鸿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黄集-三堡500千伏线路工程-I标段施工合同书》,其中第二十一条对管辖法院作了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甲方公司(起诉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北燕易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