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723民初5678号
原告:***,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经常居住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河南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