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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与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303民初7号 原告:贵州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遵义市汇川区私立某某园,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贵州某某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遵义市汇川区私立某某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贵州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某某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某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贵州某某装饰有限公司预交1771.00元,依法予以退还1746.0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