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47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民初14723号
原告:广州驰锐企业项目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50号501房(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1068719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广州东焊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大岭村菩山工业区2号厂房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81883787C。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驰锐企业项目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东焊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广州驰锐企业项目策划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驰锐企业项目策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驰锐企业项目策划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474元,由原告广州驰锐企业项目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