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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哈爱涂料有限公司与湖州某某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523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哈爱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唐国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峰、柴秀靥,浙江甚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州***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雄伟。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4月28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申请人:许锋,男,汉族,1977年8月14日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原告上海哈爱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装工程有限公司、***、许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2022)沪0116民初1523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7,072.08元。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三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应解除对三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州***装工程有限公司、***、许锋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启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吴晓婉
审 判 员 李启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吴晓婉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