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3民初11492号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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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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