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8民初7207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王大汗村。
被告:***,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富裕镇福隆社区十二委7组。
被告:天津亿兴达金属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梁头镇李庄子村口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路140号2301房自编08-1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天津亿兴达金属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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