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天津亿兴达金属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8民初7207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王大汗村。 被告:***,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富裕镇福隆社区十二委7组。 被告:天津亿兴达金属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梁头镇李庄子村口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路140号2301房自编08-1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天津亿兴达金属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