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泰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联合泰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汇锦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116执123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联合泰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曲阜道80号5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汇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工业区七加三号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联合泰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汇锦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津仲裁字第0354号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天津汇锦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联合泰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汇锦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联合泰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欠款77068.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津汇锦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津汇锦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天津汇锦集团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其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联合泰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申请债权77068.4元,执行过程中全部未受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津仲裁字第035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邵学谦
书记员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