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116执12385号
申请执行人:联合泰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曲阜道80号5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汇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工业区七加三号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联合泰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汇锦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津仲裁字第0354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汇锦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124.4元(含执行10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或收入。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邵学谦
书记员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