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津0116执2947号
申请执行人:联合泰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曲阜道80号5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亿利金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中生大道3500号亿利生态主题公园旱雪4楼A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亿利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中生大道3500号亿利生态主题公园旱雪4楼B区。
法定代表人:赵震,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联合泰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亿利金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亿利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21)津0319民初1604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及现场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内财产不足额。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亿利金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生态岛片区(津(2018)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不动产权第1××4号)不动产一处,查封期限三年。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