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思民初字第11754号
原告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30号5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继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新浦路47号科林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继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2015年10月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漳州市继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14元,由原告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