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4)吉2424执755号
申请执行人:汪清县顺发装饰商店,住所地吉林省汪清县。
经营者:王某1,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汪清县。
被执行人:吉林省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汪清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2,经理。
申请执行人汪清县顺发装饰商店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4)吉2424诉前调书41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清县顺发装饰商店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2,32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孙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存款22,328.00元及中国建设银行汪清支行账户存款235.00元,共计22,563.00元(执行标的22,328.00元,执行费235.00元)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案款22,328.00元,同日,本院收取申请执行费50.00元;至此。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之规定,本院(2024)吉2424诉前调书41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