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利通电力有限公司与丹东博恩房地产发有限公司、丹东超达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602民初126号
原告:辽宁利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锦江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博恩房地产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金山大街**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丹东超达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金矿街道办事处金矿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利通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丹东博恩房地产发有限公司、被告辽宁超达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辽宁超达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辽宁超达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利通电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辽宁超达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