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玉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州黄河风情线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甘0102民初5869号 原告:甘肃玉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黄河风情线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甘肃玉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黄河风情线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玉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78465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2015年在城关区内的零散工程。2015年内,原告严格按照被告要求的“工期,施工范围、施工目标”进行施工,共计施工77次,2016年1月5日,经原告方及8家建设主管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合格。经原、被告双方决算,总工程款为77846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未支付。 兰州黄河风情线管理办公室承认甘肃玉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主张事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因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认可,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 2015年1月4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被告2015年年内零散工程,包括各类临时发生的违法建设、棚亭的拆除,违法户外广告的拆除,建筑垃圾、废弃物料的清运;设施维修等工程承包给原告。并约定承包金额以实际工程量为依据,双方进行决算。如果双方决算金额与审计局的审计金额不同,以审计金额为准。付款方式约定为双方决算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后原告组织工程施工。2016年1月5日,原、被告双方在竣工验收确认书上盖章。双方对工程量及造价进行了决算,确认工程造价为778465.49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于2015年4月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应按此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协议签订后,原告已经履行了工程施工义务,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工程款778465元的事实,被告对此事实予以认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78465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兰州黄河风情线管理办公室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甘肃玉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78465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85元,减半收取5792.5元由被告兰州黄河风情线管理办公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