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4民初57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广亮冀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18号枫竹苑二区2号楼8层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6494781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林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26号城市中坚1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7083627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北京广亮冀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林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冀0104民初5705号民事裁定并已冻结河北林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00元。本案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林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