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432民初164号
原告:广平县****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某某。
被告:河北****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广平县****公司与被告河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广平县****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平县****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