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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平县****公司、河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432民初164号 原告:广平县****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某某。 被告:河北****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广平县****公司与被告河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广平县****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平县****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