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104民初3352号
原告:杨某,女,汉族,住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统一信用代码9136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聂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有争议,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