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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104民初3352号 原告:杨某,女,汉族,住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统一信用代码9136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聂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有争议,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