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21民初4919号
原告:江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15元,减半收取计7407.5元,由原告江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