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21民初6812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王某诉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以先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于202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1元,减半收取计4090.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