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0知民初90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聂某。
被告:某县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1xxxxxxxxxxxx。
代表人:缪某。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某县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8日向本院邮寄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