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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信州区某某设备租赁店、上饶某某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1104民初7573号 原告:***,女,194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州区某某设备租赁店,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某某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住所地上饶市广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上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信州区某某设备租赁店、上饶某某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场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