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1104民初7573号
原告:***,女,194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州区某某设备租赁店,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某某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住所地上饶市广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上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信州区某某设备租赁店、上饶某某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场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