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12执3432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鑫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发超高压变压器(铜陵)有限公司,住所在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开发区(纬三路)。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鑫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发超高压变压器(铜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鑫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012执343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侯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