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012民初2845号之二
原告扬州市鑫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亿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扬州市鑫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鑫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18.5元,由原告扬州市鑫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进
人民陪审员 吴 艳
人民陪审员 梁晓琴
书 记 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