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南粤明珠业主委员会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行政许可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南粤明珠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南粤明珠三楼业委会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59777695-1。 负责人***,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9号规划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95550622。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38号,组织机构代码:69905859-8。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妈湾大道妈湾电厂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南粤明珠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一)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以下简称被告二)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2月8日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因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上述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6日依法组织原告、二被告及第三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二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于2012年4月17日向第三人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颁发了深规土建许字ZG-2012-0015号《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经审查,本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准予建设。 被告一向本院提交了《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证明其不是适格被告。 被告二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收文材料清单(存根);2、深圳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申请表及附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5、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6、身份证复印件(***、***);7、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深公消审(2011)第0486号】;8、深圳市民防工程核准单(NO:000918);9、深圳市人防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编号:2004-134C1);10、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电力花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深环批函(2004)155号);11、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环批(2004)10880号);12、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环批(2012)100103号);13、深圳市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深水许准予(2011)974号);14、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相关材料(编号:迪审(2011)009号);15、深圳市经济特区建筑物命名批复书(深地名许字1200411914号);16、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规土规许字04-2004-0011号);17、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深地合字(2000)-3-006号);18、深地合字(2000)3006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补充协议(一);19、深地合字(2000)3006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二补充协议;20、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深规土设方字ZG20110155);21、深圳市建设工程扩初设计审批意见书(深规土设初字ZG20110098号);22、深圳市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深规土设基字ZG-2011-0029号);2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深规土二局函(2010)948号《关于T106-0026宗地竣工延期事宜的复函》;24、地标规划图二张(屋顶与消防总平面图、日照分析图);25、《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6、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规土建许字ZG-2012-0015号);27、《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相关条文。 原告诉称,2011年2月,被告二批准了电力花园二期建筑规划调整方案。2012年4月被告二颁发了深规土建许字ZG-2012-0015号《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此,原告于2012年6月向被告一申请行政复议,2012年8月被告一作出了维持被告二行政许可的深规土复决(201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认为电力花园二期建筑规划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相邻建筑南粤明珠A、B栋业主的合法权利,应予撤销,其理由如下:一、电力花园二期规划中的6号楼与南粤明珠A、B栋最小建筑间隔为32.24米,违反了建筑间隔不少于49米的设计规定。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标准与准则》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第九条居住建筑控制要求第9.1.3.5“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隔,其间隔不宜少于该两栋建筑平均高度的0.5倍”的规定,电力花园6号楼设计高度为96米,南粤明珠A、B栋设计高度为100米,因此二者之间建筑间距应不少于49米。二、电力花园二期规划中的6号楼退让红线为13.4米,违反了退让红线不少于24米的设计规定。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标准与准则》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第九条居住建筑控制要求第9.2.2“高层建筑退让用地红线主要朝向不少于建筑高度0.25倍”及9.2.3“高层建筑侧面宽度大于25米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之规定,6号楼设计高度为96米,其退让红线距离应为24米,目前6号楼设计在南粤明珠小区侧退让红线为13.4米,违反设计规定。三、电力花园6号楼导致南粤明珠A、B栋很多业主在大寒日的日照时数少于3小时,违反了相邻住宅日照标准的设计规范。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标准与准则》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第九条居住建筑控制要求第一款住宅建筑间距第二项即9.1.2“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综上,原告认为,电力花园二期建筑规划不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撤销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颁发的电力花园二期建筑规划许可和深规土建许字ZG-2012-0015号《深圳市建设工程许可证》;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行政复议决定书》(深规土复决(2012)3号)。 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 被告一的答辩意见如下: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条规定,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本条例及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派出机构提交申请,并由派出机构核发。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一的派出机构被告二具有核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职能。因此被告一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一的起诉。 被告二的答辩意见如下:一、被告二作出《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规土建许字ZG-2012-0015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的依据正确。2012年3月21日,被告二收到第三人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提交的电力花园二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规土规许字04-2004-0011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深地合字(2000)-3-006号)及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深规土设方字ZG2110155)、环保、人防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审图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屋顶及消防总平面图及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水务部门的意见、建筑物标准地名的批复等。被告二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合法,符合《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关于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要求。故被告二于2012年4月17日向第三人核发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规土建许字ZG-2012-0015号)。二、被告二认为原告的起诉理由不成立。原告在起诉书上提出了建筑间距、退让红线及日照等三个起诉理由,被告二认为这三个理由均不成立。(一)关于建筑间距的问题。根据《屋顶与消防总平面图》(该图纸设计单位为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并经第三方审图机构深圳迪远工程审图有限公司审查合格),涉案的电力花园二期6号楼与南粤明珠小区A、B栋各自的建筑主要面宽朝向不存在正对关系,所以《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标准与准则》9.1.3.5条“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其间距不宜少于该两栋建筑平均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米”的规定,不适用于该两小区的间距关系。涉案的电力花园二期6号楼与南粤明珠小区A、B栋的最小建筑间距为32.24米,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标准与准则》9.1.1条“住宅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规定。(二)关于建筑退让红线的问题。《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标准与准则》9.2.2列表规定,高层建筑主要朝向宜退让距离为建筑高度的0.25倍,最小退让距离12米。涉案的电力花园二期6号楼在南粤明珠小区一侧退让红线距离为13.4米,符合该规定,同时也符合涉案建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退让红线“周边>8米”的要求。(三)关于日照的问题。《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标准与准则》9.1.2条规定,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1小时的标准。根据第三人申报的电力花园二期技术文件《日照分析图》(该图纸设计单位为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并经第三方审图机构深圳迪远工程审图有限公司审查合格)的计算结果显示,符合国家及深圳市在日照方面的规定。本次报建住宅各户型均有一个居住空间的一个满窗累积日照时间满足大寒日3小时的标准,且本项目的建设不影响海洋之星(即南粤明珠小区原来的名称)等周边住宅满足3小时日照的要求。综上所述,被告二作出《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规土建许字ZG-2012-0015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的依据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称其答辩意见与被告一、二基本一致,并认为:一、关于建筑间距问题不适用原告所主张的《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9.1.3.5,该条对间距使用的是“不宜”字眼,“不宜”不是强制性要求,因此,在建筑间距方面,电力花园二期的设计完全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二、关于退让红线,《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9.2.2,要求最小退让距离是12米,原告所主张的24米完全没有任何依据,其计算公式建筑高度的0.25倍,也是在《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9.2.2“宜退让距离”栏,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B.0.1.3对“宜”和“不宜”的解释,可以看出并非强制性要求。 第三人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的庭审质证意见和对相关证据的审查,本院确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各项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上述证据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根据当事人的庭审质证意见和对相关证据的审查,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2年3月21日,第三人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向被告二申请办理电力花园二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提交了深圳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申请表及附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深圳市民防工程核准单、深圳市人防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电力花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圳市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相关材料、深圳市经济特区建筑物命名批复书、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深圳市建设工程扩初设计审批意见书、深圳市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关于T106-0026宗地竣工延期事宜的复函》、地标规划图二张(屋顶与消防总平面图、日照分析图)等申请资料。被告二受理后经审核,于2012年4月17日核准了该申请,并向第三人颁发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规土建许字ZG-2012-0015号)。原告不服被告二的上述行政许可,于2012年6月向被告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告二作出的上述行政许可。2012年8月23日被告一作出了深规土复决(201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二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规土建许字ZG-2012-0015号)。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原告、被告一、被告二及第三人一致确认,南粤明珠与海洋之星系同一楼盘,电力花园2期6号楼退让红线为13.4米,电力花园2期6号楼与南粤明珠A栋的间距是41.66米,与南粤明珠B栋的间距是32.24米。 另查明,根据被告二提交的《日照分析图》的计算结果显示,电力花园二期符合国家及深圳市在日照方面的规定。本次报建住宅各户型均有一个居住空间的一个满窗累积日照时间,满足大寒日3小时的标准,且本项目的建设不影响海洋之星等周边现有住宅满足3小时日照的要求。根据被告二提交的《屋顶与消防总平面图》显示电力花园二期6号楼与南粤明珠小区A、B栋非平行布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条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二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具有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职权,且本案涉及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规土建许字ZG-2012-0015号)由被告二所作出,故被告二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被告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被告二作出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规土建许字ZG-2012-0015号)是否是合法的行政行为,是本案审理的关键。 本案中第三人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1日向被告二提交了深圳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申请表及附表等申请资料申请办理电力花园二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被告二受理了该申请后,对上述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核,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和许可条件,于2012年4月17日依法核准了该申请并向第三人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核发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规土建许字ZG-2012-0015号)。故被告二作出《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规土建许字ZG-2012-0015号)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标准与准则》附录B本标准用词说明B.0.1.3规定,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即“宜”、“可”、“不宜”不是强制性要求。原告虽主张电力花园二期规划中的6号楼导致南粤明珠A、B栋很多业主在大寒日日照时数少于3小时,违反了相邻住宅日照标准的设计规范,但其并未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而根据被告二提交的《日照分析图》显示,电力花园二期符合国家及深圳市在日照方面的规定。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电力花园二期规划中的6号楼退让红线为13.4米,违反了退让红线不少于24米的设计规定及电力花园二期规划中的6号楼与南粤明珠A、B栋最小建筑间隔为32.24米,违反了建筑间隔不少于49米的设计规定的问题,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电力花园2期6号楼退让红线为13.4米;电力花园2期6号楼与南粤明珠A栋的间距是41.66米、与南粤明珠B栋的间距是32.24米,均未违反《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标准与准则》的强制性要求,故对原告的相关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南粤明珠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