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5729号
原告:北京市西城区园林市政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西街18-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妈湾大道妈湾电厂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西城区园林市政管理中心与被告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北京市西城区园林市政管理中心诉称,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饭店项目合作合同书》已于2020年8月30日终止;2.判令被告立即从北京市西城区×××内腾退并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3.判令被告立即将北京深能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从租赁房屋迁出;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0年8月31日,北京市宣武区园林市政管理局与深圳市西部电力有限公司签署《**饭店项目合作合同书》(以下简称“《合作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双方合作建设**公园老年活动服务中心(即“租赁房屋”),北京市宣武区园林市政管理局提供建设用地、深圳市西部电力有限公司提供全部建设资金,租赁房屋建成后有偿提供给深圳市西部电力有限公司有偿使用50年。2010年6月9日,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向宣武区编委发函《关于调整北京市宣武区园林市政管理局机构编制的函》(京编办事(2010)69号),同意将北京市宣武区园林市政管理局更名为北京市宣武区园林绿化服务管理中心。2011年10月27日,北京市西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向区园林市政管理中心下发《关于同意组建北京市西城区园林市政管理中心的批复》(西编字(2011)51号),同意撤销原北京市西城区园林市政管理中心、原北京市宣武区园林绿化服务管理中心,组建北京市西城区园林市政管理中心(即原告)。现原告为租赁房屋所有权人。2008年后,深圳市西部电力有限公司因被被告吸收合并而注销,深圳市西部电力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被被告所承继。在此事实基础上,我方请求法院确认《合作合同》自2020年8月30日起自动终止,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腾退租赁房屋。具体理由如下:《合作合同》约定的涉诉房屋的租期为50年,超过了《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的20年最长租赁期限的限制,故超过的租期部分应当无效。现被告租赁使用租赁房屋已满20年,故《合作合同》应自2020年8月30日起自动终止。因合同已终止,故我方要求被告立即腾退租赁房屋。
被告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原告的起诉违反了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实和理由:《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原被告分别在北京市和广东省,涉案标的额明显高于5000万元、甚至高于3亿元,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甚至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申请人与原告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没有房屋租赁关系。原告未举证、未能证明申请人在北京市西城区履行合同;本案案由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人未租赁原告的房屋。在原被告无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的前提下,本案不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恳请贵院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贵院经审查后认定的其他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地域管辖。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即便如被告主***并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而是一般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应理解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根据双方的合同内容,原告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应为被告支付使用费,应属“给付货币”,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为合同履行地。综上,被告关于地域管辖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市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饭店项目合作合同书》中约定合作期限为工程竣工之日起50年,原告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饭店项目合作合同书》已于2020年8月30日终止,应以未履行期间的使用费总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由于未履行期间的使用费总额已超过5000万元,且被告的住所地不在北京市,故本案应由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