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

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市西城区园林市政管理中心合同纠纷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辖终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妈湾大道妈湾电厂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西城区园林市政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西街18-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深能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甲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深能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妈湾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西城区园林市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园林中心)、原审被告北京深能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能酒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15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妈湾电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1577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3.园林中心承担本案管辖异议费用和上诉费用。事实与理由:1.本案诉讼请求中包括“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标的总额确定诉讼标的额,一审法院仅以园林中心第二项诉讼请求内容确定案件级别管辖,适用法律错误。首先,诉讼请求中包括“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标的总额确定诉讼标的额;其次,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是财产性诉讼请求,应当以合同标的总额确定诉讼标的额;再次,本案解除合同必然涉及对妈湾电力公司建设案涉房产的法律后果的处理,具有向前效力,应当以合同总额确定级别管辖。又次,一审裁定仅以园林中心第二项诉讼请求中主张偿还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完全不考虑本案所涉合同解除事项,不考虑诉争合同自身的标的额,违反了根据诉讼利益的数额确定财产类案件级别管辖的原则。2.本案合同标的总额已经远超过1亿元,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认为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首先,从合同约定内容角度看,案涉合同标的总额已经超过1亿元;其次,从案涉房产价值角度看,本案合同标的总额已经远超过1亿元。3.本案合同项目系原北京市宣武区市政园林招商项目,本案纠纷本质上属于当地政府与外地企业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园林中心系具有部分政府管理职能的单位,因此本案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更为恰当。综上,本案园林中心的诉讼请求中包括“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标的总额确定诉讼标的额。本案合同标的总额已经远远超过1亿元,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仅依据园林中心第二项诉讼请求即裁定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事实认定即法律适用均严重错误。 园林中心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妈湾电力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在管辖权审查阶段,并不涉及实体内容审查认定。合同并未明确显示标的额超过1亿元,至于房屋价值是否超过1亿元,在处理管辖异议阶段并不应当予以审查认定。园林中心诉讼请求系要求对方返还房屋,请求内容是房屋返还行为,因此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 深能酒店述称,其对于一审裁定亦有异议,但未提出上诉。同意妈湾电力公司的上诉主张。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第七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妈湾电力公司在本案一审答辩期间,对于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1亿元,应当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裁定后,妈湾电力公司不服,持原审意见向本院提起上诉,故本案上诉争议焦点为本案级别管辖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中,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在案证据材料,2000年8月31日,园林中心的前身北京市宣武区园林市政管理局(甲方)就**公园项目,与妈湾电力公司的前身深圳市西部电力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饭店项目合作合同书》(以下简称《合作合同》),约定甲方提供建设用地等、乙方提供全部建设资金等,合作兴建**公园饭店;双方约定建成后的**公园饭店自竣工验收之日起,由乙方有偿经营使用50年,乙方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使用费。饭店竣工交付后,妈湾电力公司将饭店转租予深能酒店经营。现园林中心主张因妈湾电力公司改变房屋规划用途,且根据相关政策文件,案涉房屋不能继续出租,故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解除《合作合同》、判令妈湾电力公司及深能酒店腾退交还房屋、支付2021年使用费1 653 750元、深能酒店迁出注册地址等。 合同纠纷应以诉讼请求标的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并据以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同时,又提出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的,应按照诉讼请求标的额较高的一项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首先,关于合同标的总额问题,在管辖异议审查阶段,双方对于案涉房屋物权归属等并无争议,妈湾电力公司亦未对案涉房屋物权归属提出反请求。在双方约定50年有偿经营使用期限内,妈湾电力公司根据合同共计应向园林中心支付的使用费总额并未超过1亿元。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剩余年限内的使用费,亦未超过1亿元。园林中心自述饭店使用人正常支付了2020年之前的使用费,其在本案中仅主张要求支付2021年欠付的使用费160余万元。因此,从案涉房屋使用权对价角度看,不论合同约定使用权对价总额、还是园林中心主张支付的金额,均未超过1亿元。妈湾电力公司主张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1亿元缺乏依据。 其次,园林中心在起诉请求中主***电力公司、深能酒店腾交案涉房屋、深能酒店迁出注册住址。根据当事人所提诉讼请求的内容,此项诉讼请求的内容为履行行为而非给付财产,故此项诉讼请求并非财产性诉讼请求。根据相关规定,其他非财产案件按照每件收取诉讼费,即在非财产案件中,并非以履行行为指向的对象价值核定诉讼费。妈湾电力公司所提案涉房产市场价值超过1亿,据此认为本案标的额超过1亿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案中园林中心所提诉讼请求虽然既有解除合同的请求,也有腾交房屋和支付欠付使用费的请求,但因诉讼请求标的额并未超过1亿元,故本案并非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妈湾电力公司上诉所提本案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更为恰当的主张,亦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妈湾电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