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1577号
原告:北京市西城区园林市政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西街18-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妈湾大道妈湾电厂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深能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甲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西城区园林市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园林中心)与被告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妈湾电力公司)、被告北京深能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能酒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
园林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立即解除园林中心与妈湾电力公司之间的《**饭店项目合作合同书》;2.请求法院判令妈湾电力公司和深能酒店立即从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甲29号**商务酒店(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内腾退并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3.请求法院判令妈湾电力公司立即向园林中心偿还2021年涉诉房屋使用费1653750元;4.请求法院判令深能酒店立即将注册地址从涉诉房屋迁出;5.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0年8月31日,北京市宣武区园林市政管理局与深圳市西部电力有限公司签署《**饭店项目合作合同书》(以下简称“《合作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双方合作建设**公园老年活动服务中心(即“涉诉房屋”),北京市宣武区园林市政管理局提供建设用地、深圳市西部电力有限公司提供全部建设资金,涉诉房屋建成后有偿提供给深圳市西部电力有限公司有偿使用50年,50年使用期自涉诉房屋竣工验收之日起算。2000年10月10日,涉诉房屋完成竣工验收。2010年6月9日,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向宣武区编委发函《关于调整北京市宣武区园林市政管理局机构编制的函》(京编办事(2010)69号),同意将北京市宣武区园林市政管理局更名为北京市宣武区园林绿化服务管理中心。2011年10月27日,北京市西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向区园林市政管理中心下发《关于同意组建北京市西城区园林市政管理中心的批复》(西编字(2011)51号),同意撤销原北京市西城区园林市政管理中心、原北京市宣武区园林绿化服务管理中心,组建北京市西城区园林市政管理中心(即原告)。现原告为涉诉房屋所有权人。2008年,深圳市西部电力有限公司因被妈湾电力公司吸收合并而注销,深圳市西部电力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被妈湾电力公司所承继。在此事实基础上,园林中心请求法院判令立即解除《合作合同》,并请求法院判令妈湾电力公司和深能酒店立即腾退涉诉房屋。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涉诉房屋不能继续出租;第二,涉诉房屋的规划用途是建设老年活动服务中心,而妈湾电力公司现将涉诉房屋用于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与涉诉房屋的规划用途不符。
被告妈湾电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件应当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首先,园林中心要求解除《**饭店项目合作合同书》,该诉讼请求标的已远超1亿元,因上述合同在前诉案件中被释明为合作合同,故案涉房产的建筑成本和装修成本超过7564万元,50年的合作费用为8288万元,合同标的为15852元,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25条的规定,因本案涉及合同解除,依据合同性质和处理结果,具有向前效力,因此,本案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次,因园林中心要求妈湾电力公司及深能酒店腾退案涉房屋,而该房产为妈湾电力建成并使用了一段时间的房产,因此应以案涉房屋的价值来确定相应请求的标的金额,因该房产价值参考周边市场均价为6.30382亿元,也已远超过1亿元;再次,基于上述事由,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因本案诉讼请求标的远超1亿元,且妈湾电力公司不在北京市,自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后,因本案涉及政企关系和营商环境保护,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好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深能酒店同意妈湾电力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意见。园林中心则认为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的,以合同总额为标的额确认管辖,本案应以50年使用费作为合同总额,而50年使用费不超过1亿元,故本案应当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又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25条规定,因本案所涉合同不具有向前效力,应当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确定级别管辖,而本案所涉及未履行部分的金额约为5000万元左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本案仍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妈湾电力公司以案涉标的超过1亿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2021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发布并于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所在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民事案件”。本案中,因妈湾电力公司所在地不在北京市辖区,故本案能否适用级别管辖而移转至中级人民法院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案诉讼标的额的确定。
民商事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金额,原则上是以当事人诉讼请求事项所涉金额为基础予以计算的。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的,受诉人民法院的审查应当限定于形式审查,即原告所诉标的额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通知标准。本案中,园林中心主张解除其与妈湾电力公司所签订的《**饭店项目合作合同书》,要求妈湾电力公司支付2021年房屋使用费1653750元,并要求妈湾电力公司及深能酒店返还案涉房屋,迁出注册地,故结合园林中心上述诉讼请求,本案的标的额并未超过1亿元,故本案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又因,园林中心作为合同收款方,深能酒店作为被告之一,二者的住所地均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故依照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妈湾电力公司及深能酒店认为园林中心主张解除合同,因双方之间合同具有向前效力,故《**饭店项目合作合同书》所涉金额远超1亿元,但上述合同内容所明确显示金额尚未超过1亿元;妈湾电力公司及深能酒店认为房屋返还的请求涉及案涉房屋价值,因此亦导致本案诉讼标的超过1亿元,但房屋之返还系行为之债,并不能等同于案涉房屋价值,且管辖权异议阶段园林中心与妈湾电力公司就案涉房屋价值未提出争议,房屋价值金额亦非园林中心所诉标的额,故妈湾电力公司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中级人民法院的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澜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白指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