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02民初1042号
原告:浙江中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义乌街1191号南市小区11幢5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下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下伊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下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图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协商,被告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下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诺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图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中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